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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名称)
本法人名称为“社团法人找回我们的文化遗产活动总部”(以下简称“法人”)。
第2条(所在地)
法人办公室位于韩国庆尚北道龟尾市松亭洞66号。
第3条(目的)
本法人身负全体国民对回收文化遗产的重任,为了重新找回庆尚北道的文化主权,站在全道民运动前沿,不仅致力于重新找回在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还引导道民对文化遗产的关心和参与。
第4条(项目)
为了达成第3条所规定之目的,执行下列项目。
- 1. 对回收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及调查
- 2. 对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的实况调查及资料整理
- 3. 对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回收项目必要基金筹措及运营
- 4. 对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回收有关广告物品制作及宣传活动
- 5. 对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回收进行所需会议及召开研讨会
- 6. 参加为回收从庆尚北道流出海外的韩国文化遗产的拍卖等文化遗产购买活动
- 7. 调查位于韩国庆尚北道的韩国文化遗产
- 8. 通过开发地区文化遗产有关内容开展热爱文化遗产运动
- 9. 其他被承认为为达成法人目的所需的文化遗产有关项目等
第5条(收益项目)
法人为寻求达成第4条所规定目的项目的经费,在必要时,在不违反法人本质的范围内,可执行收益项目。
第6条(收益的提供)
- ① 本法人执行第4条所规定目之项目,无偿向受益人提供利益,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要求受益人承担一部分代价。
- ② 因法人目的项目所提供的利益,除目的特别限定情况外,不能因受益人的出生地、出身学校、职业、性别、其他社会地位等进行不正当差别化对待。
第2章 会 员
第7条(会员资格)
- ① 法人会员为同意第3条规定之法人目的和成立宗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获得董事会承认的人员。
- ② 会员资格、加入会费等有关详细事项另行规定。
第8条(会员权利)
- ① 会员拥有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大会活动,提出法人活动有关建议,并参与表决。
- ② 会员有权获得提供的法人资料及出版物,并阅览法人运营有关资料。
第9条(会员义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 1. 遵守法人的章程及规定
- 2. 履行大会及董事会决议事项
- 3. 缴纳会费及各种费用
- 4. 参加法人主管的各种活动
第10条(会员退出及开除)
- ① 会员可依照本人意愿自由提交退会申请书并退会。
- ② 会员有损法人名誉或妨碍法人目的履行,或者1年以上未履行会员义务的,可经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 ③ 因退会或除名导致丧失会员资格时,无权对已缴纳的会费等行使权利。
第3章 高 管
第11条(高管类型和名额)
法人设置以下高级管理人员。
- 1. 会长 1名
- 2. 副会长 1名
- 3. 董事 30名(包括会长、副会长)以内
- 4. 监事 2名
第12条(高管选任)
- ① 法人高管由总会选出。
- ② 会长和副会长由高管自行选出。
- ③ 高管出现空缺时,须在空缺出现之日起两个月内选出继位人。
- ④ 新高管的选任须在任期期满前两个月进行,并须在高管选任之日起三周内在管辖法院登记完毕后向主管政府部门进行通报。
第13条(高管免职)
高管做出下列各项行为之一时,可根据大会决议予以免职。
- 1. 违背法人目的的行为
- 2. 高管之间的纠纷、会计舞弊或明显不当行为
- 3. 妨碍法人业务的行为
第14条(高管任期)
- ① 董事及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但,由补选就任的高管任期为前任高管的剩余期限。
- ② 高管即使任期期满,在继位人就任前为止,仍应履行高管职务。
第15条(高管职务)
- ① 会长代表法人,统管法人业务,是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主席。
- ② 副会长辅助会长,是大会和董事会的副会议主席。
- ③ 董事出席董事会,对法人业务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并处理从董事会或会长处接收的事项。
- ④ 监事履行下列职务。
- 1. 监管法人的财产状况
- 2. 监管大会及董事会的运营及业务有关事项
- 3. 发现第1项及第2项监管结果有舞弊或不正当之处时,要求董事会或大会进行改正并向主管政府部门报告
- 4. 为了要求改正及报告,必要时,可要求召开大会或者董事会
- 5. 针对法人财产状况和业务有关情况,在大会或董事会上,或者向会长陈述意见
第16条(代理会长职务)
- ① 会长暂时因故不在时,由会长指名董事代理会长职务。
- ② 会长职位空缺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会长与副会长职位空缺时,在其他董事中,由年长者代理会长职务。
- ③ 根据第2项规定代理会长职务的副会长或董事应立即进行会长选任程序。
第17条(高管报酬)
不对高管支付报酬。但是,支付业务执行所需实际成本。
第4章 大 会
第18条(大会组成)
大会是法人的最高决议机构,由会员组成。
第19条(大会类型及召集)
- ① 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由会长召集。
- ② 定期大会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之前为止召集,临时大会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
- ③ 大会召集须由会长标明会议议案、召开日期、地点等,在大会召开七日前为止,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会员。
第20条(大会召集特例)
- ① 会长在出现下列各相应召集请求之一时,须从召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召集大会。
- 1. 过半数在册董事提交会议目的要求召集时
- 2. 根据第15条第4项规定,监事要求召集时
- 3. 三分之一以上在册会员提交会议目的要求召集时
- ② 大会召集权人空缺或回避导致超过七天无法召集大会时,可根据过半数在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在册会员的同意召集大会。
- ③ 根据第2项召集大会,在出席董事最年长董事的主持下选出会议主席。
第21条(通过决议人数)
除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外,大会在过半数在册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方能召开,在获得过半数出席会员的同意下方能通过决议。
第22条(大会职能)
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
- 1. 高管选任及免职有关事项
- 2. 法人章程制定和变更及法人解散有关事项
- 3. 基本财产处分、取得及资金借入有关事项
- 4. 预算及决算的认可
- 5. 项目计划的认可
- 6. 其他会长提出的与法人运营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23条(大会决议排除事由)
会员符合下列各项情况之一时,不能参加大会决议。
- 1. 高管的选任及免职,与自身有关的事项决议
- 2. 因金钱、财产收受或诉讼等有关事项,自身与法人持对等利害关系
第5章 董 事 会
第24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监事以外的高管组成。
第25条 (董事会召集)
- ① 董事会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由会长召集。
- ② 董事会召集须由会长标明会议议案、召开日期、地点等,在董事会召开七日前为止,以文件形式通知各董事及监事。但在发生正当事由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进行提前通知。
第26条
董事会表决不能依据书面决议。
第27条(通过决议人数)
- ① 董事会在过半数在册董事出席的情况下方能召开,在获得过半数出席董事的同意下方能通过决议。但是,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会议主席决定。
- ② 董事会的表决权不能委托。
第28条(董事会决议事项)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决议。
- 1. 业务执行有关事项
- 2. 业务执行有关事项
- 3. 预算及决算书制定有关事项
- 4. 章程变更有关事项
- 5. 财产管理有关事项
- 6. 向大会提交制定的议案
- 7. 从大会处接收委托的事项
- 8. 根据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内的事项
- 9. 其他会长提出的与法人运营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6章 顾 问
第29条 (顾问)
- ① 为了法人的发展和顺利运营,可设置若干名顾问。
- ② 顾问可针对法人运营等法人所有项目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
第30条 (委任及任期)
- ① 顾问是对文化遗产持有关心和见地的人士,为了推进法人项目需要其协助,由董事会推荐并由会长委任。
- ② 顾问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7条 顾问委员会
第31条(设置)
- ① 为回应法人咨询,使法人更加顺利地运营,从实务角度出发设置顾问委员会。
- ② 顾问委员会针对法人的目的项目,会长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而请求的事项进行咨询。
第32条(委员资格)
顾问委员从对文化遗产拥有高度见地和经验的人士中委任。
第33条(委员选任)
- ①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委任。
- ② 顾问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 ③ 其他顾问委员会有关事项由董事会另行规定。
第8章 宣传委员会
第34条(设置)
- ①为顺利运营法人而设立运营咨询委员会。
- ②运营咨询委员会对于法人的目标事业及会长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项目提供咨询。
第35条(委员资格)
运营咨询委员会委任能够为法人的发展提供支持的人士担任委员。
第36条(委员选任)
- ① 运营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会长委任。
- ② 运营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3年并可连任。
- ③ 其他运营咨询委员会相关事宜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第9章 财产及会计
第37条(财产区分)
法人财产依下列区分为基本财产和普通财产。
- 1. 基本财产是指法人成立时由董事会规定为基本财产的财产。
- 2. 普通财产是指基本财产以外的财产。
第38条(财产管理)
对法人基本财产进行出售、赠予、租赁、交换或担保时,须通过大会决议(在册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39条(财政来源)
法人维持和运营所需经费的财政来源如下。
- 1. 会员会费
- 2. 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获得的补助金
- 3. 由基本财产产生的过失款
- 4. 项目收益
- 5. 赞助金
- 6. 其他收益
第40条(会计年度)
法人的会计年度和政府的会计年度不同。
第41条(预算编制及决算)
- ① 法人的税收支出预算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一个月之前为止进行编制并通过董事会决议,获得大会认可。但,与国库及地方政府支出相关的项目应事前获得主管政府部门的认可。
- ② 法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决算书,通过董事会决议并获得大会认可。
- ③ 法人应将会员会费及捐款、收益项目带来的收益等各种收益在官方网页上公开。
第42条(会计审计)
针对法人的会计审计须每年进行一次以上。
第10章 秘 书 处
第43条(秘书处)
- ① 为接收会长指示处理业务设置秘书处。
- 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和需要的职员。
- ③ 秘书长经过董事会决议由会长任命。
- ④ 秘书处的组织及运营有关事项经过董事会决议另行规定。
第11章 附 则
第44条(法人解散)
法人决定解散时,须获得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在册会员的同意方能决议并解散,解散有关情况须向主管政府部门申报。
第45条(章程变更)
章程变更时,须获得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在册会员同意方能决议,并须获得主管政府部门许可。
第46条(剩余财产处理)
法人解散时的剩余财产经过大会决议,获得主管政府部门同意,向类似法人捐赠或归地方自治团体所有。
第47条(适用规定)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适用民法中社团法人有关规定和文化体育观光部及文化财厅所管非营利法人的成立和监督有关规则。
第48条(规则制定)
本章程规定以外与法人运营有关的需要事项经过董事会决议被定为规则。
附 则
第1条(施行日)
本章程自获得主管政府部门许可在法院登记之日起施行。
第2条(发起人大会)
表决本章程的成立发起人大会看作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第3条(成立时高管及任期)
与本章程第17条规定不同,法人成立时的高管及其任期如[附表1]所示。
第4条(成立人签字盖章)
为成立本法人,制定本章程,由以下全体成立人签字盖章。